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0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斌峰食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
经营者:陈斌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斌峰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