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景福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凌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景德镇景福康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福康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玛戈隆特骨瓷(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91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景福康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对应案由分别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均不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
被上诉人住所地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寻梦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并非管辖连接点,故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寻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指控的多个侵权行为中包含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选择,基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其辖区的事实,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有据。
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瑶瑶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