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308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家赫日用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振兴西路120号。
经营者:韩天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家赫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厦门翔通动漫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