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BC0W64,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社区泉安中路国贸大厦1305号。
法定代表人:邱禹坡。
尤静芳与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被告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赔偿原告尤静芳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晋江市青阳邱坡服装商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69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6月11日及2020年8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无不动产。
4、本院委托晋江市人民法院查询,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无不动产。
5、2020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6、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0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2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