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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叶鸿重庆市万州区鸿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叶鸿重庆市万州区鸿贵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鸿贵副食店;叶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初179号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鸿贵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城墙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63192575。

负责人:叶鸿,该店投资人。

被告:叶鸿,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鸿贵副食店、叶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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