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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范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终2550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范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范斯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终2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255706775。

法定代表人:袁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仁凌,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1588号(1588SOUTHCOASTDR,COASTMESA,CA,USA)。

诉讼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平,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上诉人瑞安市健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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