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2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顺发日杂百货商店,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桥农贸批市场。
法定代表人:商春延,经营者。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顺发日杂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