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11号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划龙桥路655号第十一层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982610848。
法定代表人:张宪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烁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万达北塔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N0YRJ9R。
法定代表人:周梦霞,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烁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