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01号 原告:潍坊兴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高新大厦819室。
法定代表人:郭宏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曰俊,潍坊正信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华,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华美弹簧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东夏镇堂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丕杰,职务厂长。
原告潍坊兴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华美弹簧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潍坊兴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兴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