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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7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71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承兴大厦〈18一1〉室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明。

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B4一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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