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71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承兴大厦〈18一1〉室0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明。
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B4一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承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伯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