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68号 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雷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321号光华孵化园D42室。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维,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石家庄雷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