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6执216号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江苏蓝之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贵花缘酒厂、陈忠: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蓝之香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贵花缘酒厂、陈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经济损失30675元及利息等。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5000元,其余部分予以放弃。
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将15360元汇入本院一案一人一账号。
本院将15000元汇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执行费360元上交国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同意结案申请书。
至此,本院(2020)苏0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