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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09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路南侧上河城。

法定代表人:徐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经与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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