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09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路南侧上河城。
法定代表人:徐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经与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河南上河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