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46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宇,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宇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合计人民币332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