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宇济城中城292号。
法定代表人:田金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德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福达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