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2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索雷尔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WLU338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潘家**。
法定代表人:王成。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索雷尔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索雷尔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