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35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窈,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鹏,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康市王益劳保用品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五金北路****/div> 经营者:王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王益劳保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已和解并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