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4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金哲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广博现代之窗****713。
法定代表人:陈奕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哲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448236.5、名称:可折叠式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