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7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佴同超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界湖花园牡丹苑3幢16-20号商铺。
经营者:佴同超,男,1978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佴同超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泗阳县众兴镇佴同超华联超市加盟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