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09号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男,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李瑜,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海丽与被告李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2020年9月15日,原告张海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海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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