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73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公路**。
法定代表人:单守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梅、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