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梅、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739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梅、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张梅;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73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梅,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公路**。

法定代表人:单守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梅、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