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64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坤,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被告:余姚市贝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巍星综合楼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146876XP。
法定代表人:楼洪华,职务不详。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坤、余姚市贝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