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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伟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执1504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伟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伟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伟芳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

经营者:王长豪。

关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伟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6000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一、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8月13日、9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2020年8月3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9月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0年9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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