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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欣宸西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欣宸西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欣宸西饼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361号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谷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欣宸西饼店。

经营者:李柠淅。

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欣宸西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家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苏晓玲书记员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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