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3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267号一层。
经营者高军,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怡珍服饰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一高架桥下一号2楼。
经营者刘怡珍。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福乐多超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怡珍服饰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