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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执482号
案件名称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Y。

法定代表人:陈天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231号7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8D。

法定代表人:周萌萌,经理。

被执行人:周萌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与被执行人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自动履行所欠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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