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16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Y。
法定代表人:陈天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231号7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8D。
法定代表人:周萌萌,经理。
被执行人:周萌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柴门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与被执行人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营开发区大柴门火锅店、周萌萌自动履行所欠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