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82民初473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473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金域澜湾花园22幢22-101至111室。

经营者:卞元海,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2020年9月2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