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473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金域澜湾花园22幢22-101至111室。
经营者:卞元海,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新丰春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2020年9月28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