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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全霞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8民初677号
案件名称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全霞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全霞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677号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霞明,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乌塘镇边草塘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303173329。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全霞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49元,减半收取计556.75元,由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13.49元,余款556.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乃超审 判 员 孙 杰审 判 员 陈翔青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林东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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