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25号原告:林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弘宇,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德彪与被告刘宝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林德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德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林德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