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682号原告: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县xxxx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经营者:迟xx。
原告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宾县xxxx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xx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