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交叉口华丰灯饰界东区B区203。
法定代表人:王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科,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1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其已与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河南金尚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