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新华街与红花路交汇处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五星,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纺织路1号华罗利广场一层B04-10-12号,经营者曾星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益瑞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夏雪儿潮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诉讼请求计算应缴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