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9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刘丽红日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一段19号。
经营者:刘丽红。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刘丽红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