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3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杨金风百货店,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翠竹路中段人民路南。
经营者:杨金风。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杨金风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