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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学府四道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学府四道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学府四道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65号原告: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学府四道街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申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学府四道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xx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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