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4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4号22号门栋。
法定代表人:李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