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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96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4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4号22号门栋。

法定代表人:李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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