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8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青,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龙泉市村龙园街南2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