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号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3栋606。
法定代表人:潘刘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璐,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辰美食街311-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艳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艾思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环城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陈睿,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萌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慈掌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赵巍。
上诉人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雅仕口腔医疗有限公司、慈溪市艾思妮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萌咪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恳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