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里庄仁义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批发城徐国敏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副食沿街65号。
经营者:徐国敏,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二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徐国敏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徐国敏食品商行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和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徐国敏食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徐国敏食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上诉人河北领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由临沂批发城徐国敏食品商行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