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9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211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双雄电子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长运商贸城E座66号,注册号:360103600200239。
经营者:熊志强。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双雄电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