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04号原告:广州市xxxx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xx,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xx,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xxxx食品原料专卖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安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xx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xxxx食品原料专卖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市xxxx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xxxx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xxxx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市xxxx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