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1343号 原告:谢显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复尚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丽水路**乐堤汇商业中心**div> 负责人:毛子朝。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显春诉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显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显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