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谢显春与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5民初1343号
案件名称谢显春与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显春;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1343号 原告:谢显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复尚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丽水路**乐堤汇商业中心**div> 负责人:毛子朝。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显春诉被告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潮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乐堤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显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显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显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