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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乐福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01民初280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乐福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乐福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280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乐福商行,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广兴西街**。

经营者:汪伟,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乐福商行(经营者: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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