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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唯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711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唯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唯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民初71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唯一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柏丽广场2期L幢B-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8XA。

法定代表人:望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联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唯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爱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0065566、13782135、5269272、10065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10万元。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下称保罗弗兰克公司),原告为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方。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在中国大陆、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日本、韩国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在世界各地都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9、14、16、18、20、21、22、24、25、27、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成的知识产权体系。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在淘宝、阿里巴巴、京东等各网络平台上发现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婴儿床及床上用品套件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销售的产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唯爱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9月28日,保罗弗兰克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核准,保罗弗兰克公司注册了多个“大嘴猴”商标,包括:1.第100655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家具、床、非金属筐、家具非金属部件、垫褥(亚麻制品除外)、软垫、枕头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2.第1378213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的织物、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3.第1006595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的织物、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纺织品毛巾、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

此外,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了第5269272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的织物、纺织布料、床罩、被单、绣花枕套、枕套等,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

2012年5月20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塞班资产美国有限公司,后于同年6月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保罗弗兰克公司。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公司的授权签字人ScottRosenbaum(系该公司的商务和法务部副总裁)出具了一份确认授权书,内容为保罗弗兰克公司是PaulFrank品牌名下所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书面确认宏联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1.在许可区域及分销渠道设计、开发、生产、营销、推广、分销、宣传、要约销售、出售、提供以及另行提供特许商品;

2.宏联公司经授权经营网上零售店、咖啡店、餐厅和实体零售店。

上述许可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具体的商标与著作权的附件清单包含涉案的第10065566、13782135、5269272、10065954号四个注册商标。

前述确认授权书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

2018年9月19日,宏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翠丽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下称江海公证处)申请对其签收货品的行为过程及对相关网页进行保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9月19日上午,在江海公证处的公证员彭贺超、公证人员李苑的现场监督下,王翠丽来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附近,在自称优速快递的工作人员处签收了一件运单号为900274590749的货品,公证人员李苑对签收货物进行了拍照,其后王翠丽与彭贺超、李苑一同将货品带回公证处并保存在公证处的证物室内。

其后,公证人员将上述货品进行拍照、封存,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翠丽保管。

2018年10月17日下午,在江海公证处的公证员彭贺超、公证人员李苑的现场监督下,王翠丽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以用户名“jianzhi2018”登陆了1688网站(网址为http://www.1688.com)后,点击页面上“我的阿里”,在下拉菜单中点击“已买到货品”,搜索并浏览了订单号为215***2********315的订单信息(页面显示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商品的名称为“婴儿床实木欧式宝宝摇床带滚轮多功能松木加大游戏bb床批发书桌床”,交易金额为298元),点击页面上的“查看物流”,浏览了该订单的物流信息(页面反映该订单商品的物流公司为优速快递,运单号码为900274590749,揽件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地点为,地点为六安市点在江门市,签收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

其后,返回工作台页面,点击订单号为215***2********315的商品文字说明,页面跳转至该订单商品的介绍页面(页面抬头显示的卖家为唯爱公司,公司名称下方有“诚信企业厂家直销分销代发跨境专供婴幼儿家具用品制造专家”的宣传语,公司简介部分载明“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婴幼儿家居日用品的厂家,……主要生产婴童床、儿童床垫及床上用品……”等文字;

该商品下方有多种规格可供选择,发货地为广东中山,单价从255.42-493.02元不等,30天内成交32件,每种规格的库存在数百件),点击页面上的“公司档案”,弹出一页面(显示的卖家为唯爱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注册资本为5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床上用品、婴童日用品),点击页面上的“查看工商注册信息”并浏览(显示了唯爱公司的详细工商信息机联系方式等),操作过程中,王翠丽对屏幕内容进行了截屏并保存。

上述整个过程,公证员彭贺超及公证人员李苑均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人员李苑现场记录。

2018年12月18日,江海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8)粤江江海第10513号公证书。

2020年3月25日,宏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宏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封存证物的纸箱。

本院现场打开纸箱,发现内有儿童拆装的婴儿床一张及床上用品一套。

其中,婴儿床的床围上多处使用了卡通的猴子图案(详见附件一)或猴子与“PAULFRANK”的组合图案(详见附件二),枕套上也使用了“”图案作装饰。

宏联公司认为床围及枕套上使用的猴子图案与第10065566号、第13782135号商标近似,而床围中所使用的英文“PAULFRANK”与其主张权利的第5269272号“”商标、第10065954号“”商标相同;

因为产品上没有任何生产厂家标识,而1688平台对唯爱公司的认证为生产厂家,在店铺首页也自称为厂家直销、批发、定制及婴幼儿家具用制造专家,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唯爱公司生产及销售。

另查,宏联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50元、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购买费298元,为此,宏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证费发票一张,由江海公证处于2018年9月30日开具,金额为750元。

2.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签署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主要内容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就广东、福建区域内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事宜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参与诉讼活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吴山林及其助理律师参与前述事宜的处理,并按照10000元/个案件计付律师案件的代理费用。

3.律师费发票一张,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日开具给宏联公司,金额为10000元。

除此之外,宏联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唯爱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又查,唯爱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经营场所位于中山市********柏丽广场2期L幢B-8号三楼,注册资本为5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家具、床上用品、婴童日用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港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本案中,从江海公证处(2018)粤江江海第10513号公证书的内容上看,唯爱公司在www.1688.com网站宣称其是生产加工企业,主营行业是婴童床、床上用品的加工生产,网页还有“诚信企业厂家直销分销代发跨境专供婴幼儿家具用品制造专家”等宣传语,在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并没有标识生产厂家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被控侵权产品系唯爱公司生产并销售。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的卡通猴头图案与宏联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0065566号“”、第13782135号“”商标在构图、设计上基本一致,除在卡通猴头基础上添加了手脚、眼镜、蛋糕等元素外,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比对下极易引起混淆误认,故本院认定该标识与第10065566号、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PAULFRANK”标识与第5269272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第10065954号“”商标也只是存在英文大小写的差异,因此该标识与第5269272号“”商标、第10065954号“”商标构成相同。

唯爱公司生产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唯爱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由于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人身权遭受损害的情况,而宏联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唯爱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宏联公司的商品形象、商誉等,故对宏联公司要求唯爱公司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宏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唯爱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成交价格、案涉产品的销量、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唯爱公司的核准登记成立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宏联公司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等情况,酌情确定唯爱公司应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对于宏联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唯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至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第10065566、13782135、5269272、100659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用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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