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9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慧,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林厝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1JAN27K。
法定代表人:林诗龙,该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泉州韦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