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1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蘅(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胜县乐善镇彭玲眼镜门市部,经营地四川省武胜县乐善镇武乐路146号。
经营者:彭玲。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胜县乐善镇彭玲眼镜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