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卢权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81民初855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卢权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卢权利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081民初855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权利,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拉丁公司)与被告卢权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帕拉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被告卢权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帕拉丁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PALLADIUM”是世界知名品牌,1920年成立于法国里昂,在全球拥有2000多家旗舰店。

经过多年发展,“帕拉丁”在欧美成为多功能实用靴子的代表之一,因其简单百搭的外形设计,加上舒适、耐磨、防水、保暖的产品特性,进入中国市场后,受到众多年轻人的追捧。

2012年5月7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701387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6年3月28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623966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7年1月28日,K-瑞士有限公司取得了第18325878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2019年11月1日,K-瑞士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原告独占使用上述商标,因此原告享有排他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卢权利在拼多多网站上开设了一家名为“四海八荒身在何方”的网店,未经商标专用权利人的许可,在网站上宣传、销售非商标专用权利人生产、销售带有与商标专用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鞋子,其中一件已拼单549件。

同时,被告在销售的鞋子上使用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等行为,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权利人商誉,以不正当手段谋利,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

遂成讼。

被告卢权利答辩称:被告不认识“帕拉丁”品牌,涉诉鞋子从2019年4-5月份开始销售,至今销量可能有几百双。

涉诉鞋子有合法来源,当客户购买这款鞋子时,被告通过网购形式向拼多多店铺“繁宏女鞋”下单,再由“繁宏女鞋”直接发货给购买人,赚取差价,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四海八荒身在何方”的网店在2020年已经注销。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1、被诉侵权商标:第70138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5月6日;

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2、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人为K-瑞士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原告取得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双方约定授权期限为永久。

3、被诉侵权行为方式:被告以其开办的拼多多店铺“四海八荒身在何方”内链接“马丁靴女秋季薄款透气英伦风短靴2019新款百搭学生高帮帆布沙漠靴”,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商标的女鞋,销售单价45.8元,销售数量549件。

经当庭拆封证据保全实物,为白色女鞋一双,原告主张涉诉鞋子的鞋帮图案与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相似,鞋舌图案与第2013875号注册商标相似。

比对如下: 第7013875号注册商标图: 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图: 涉诉鞋子鞋舌图涉诉鞋子鞋帮图 本院认定:经比对,涉诉女鞋鞋舌图标与第7013875号注册商标在字母拼写“ALLADIUM”部分相同,首字母存在“R”和“P”的差异,构成相似;

侧面鞋帮图标与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在外观形状、结构设计相同,在字母和日期拼写上存在差异,构成相似。

4、是否存在合理使用:被告辩称涉诉鞋子自2019年4、5月份开始销售,早于涉诉商标的注册时间2019年11月份。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把原告取得商标权利的时间误认为商标注册时间,实际上,第7013875号注册商标于2012年5月7日生效,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于2016年3月28日生效,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还辩称涉诉鞋子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10377号公证书中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涉诉鞋子系被告在拼多多店铺“繁宏女鞋”购买所得并转售,但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销售商品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作为女鞋网店经营者,对鞋类品牌应具有相当的注意义务,被告在其拼多多店铺宣传中使用的图片就是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鞋子,故应当对原告注册商标有一定的了解,但被告实际销售却是相似商标图标的鞋子,被告向“繁宏女鞋”购买涉诉鞋子的价格不到30元,与涉诉正品鞋子的价格存在巨大差额,明显异常,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商品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被告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经济赔偿及合理费用:原告主张按法定赔偿计算,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涉诉鞋子支出40.8元,均未提交相应发票)共计70000元。

上述事实由第7013875号及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证、商标许可授权书、(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10377号公证书、拼多多软件物流、交易截图打印件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帕拉丁公司经授权取得该二枚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卢权利以其开办的拼多多店铺“四海八荒身在何方”销售涉诉女鞋,该商品与原告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系同类商品,涉诉鞋子上使用与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商标相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产品的来源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故被告销售涉诉女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获利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2000元。

综上,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权利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7013875号、第162396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卢权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75元,被告卢权利负担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