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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颍泉区商贸城老三睡衣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颍泉区商贸城老三睡衣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颍泉区商贸城老三睡衣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商贸城老三睡衣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商贸城******,注册号:341204600170939。

经营者:潘绍动,男,汉族,1977年6月15日生,户籍住址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颍泉区商贸城老三睡衣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颍泉区商贸城老三睡衣批发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叶志强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王**书记员于杰娜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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