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85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凤龙电器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经营者:邢凤云,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凤龙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