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57号原告:周孝刚,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鑫联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庆街**鸿图大厦2002。
法定代表人:叶海彬。
原告周孝刚诉被告深圳市鑫联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孝刚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周孝刚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孝刚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